(2015)廊民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与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马瑞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马瑞强,李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负责人:可志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国忠,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廊坊市华强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法定代表人:马瑞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瑞强。被执行人:李桂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700万元。二、如在金融机构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