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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