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