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郑元兴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郑元兴,刘赛俊,张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保字第2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金江桂。被申请人: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福。被申请人:郑元兴。被申请人:刘赛俊。被申请人:张维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郑元兴、刘赛俊、张维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4529)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2-51750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赛俊所有的坐落于永中街道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锦苑4幢5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0690)及被申请人张维忠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宏度花苑8幢107室(所有权证号:251166),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该财产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4529);二、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奥星管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号:温国用2008第2-51750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刘赛俊所有的坐落于永中街道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锦苑4幢5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60690);四、查封被申请人张维忠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万源路宏度花苑8幢107室(所有权证号:251166)。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