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景执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蓝孔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88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蓝孔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景洪市景亮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海路68号法定代表人高金海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人西双版纳蓝孔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二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蓝孔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不能提供线索及财产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