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叶建杰与王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杰,王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叶建杰。被告:王伟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杰诉被告王伟志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杰撤回对被告王伟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