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郑宇坤与邯郸市宝龙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宇坤,邯郸市宝龙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80号原告郑宇坤,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卞连鑫,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宝龙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古城大道898号。法定代表人:高瑞平,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宇坤与被告邯郸市宝龙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宇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郑宇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后为2255元,由原告郑宇坤负担。审 判 员 吴海丽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焦 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