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宋炯与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朝晖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341号原告宋炯。委托代理人杨慧芹。被告章朝晖。委托代理人朱光忠,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宝兴。被告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炯与被告章朝晖、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君玉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书记员 林君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