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团委、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严华,该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经理。被执行人彭团委,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平,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平名下银行存款27900元,扣划得款已转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彭团委履行了下余案件款1910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