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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团委、刘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严华,该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经理。被执行人彭团委,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平,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平名下银行存款27900元,扣划得款已转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彭团委履行了下余案件款1910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