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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黄某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仪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黄某某,男,生于1951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人黄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黄某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黄某于1998年外出后至今未归,多年来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故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黄某,男,生于1975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1998年被申请人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之父黄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黄某死亡,并向本院提交了由仪陇县炬光乡炬光村民委员会、仪陇县公安局炬光派出所、仪陇县炬光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被申请人黄某于1998年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21日登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即本案被申请人黄某的公告。现公告的法定期限一年已届满,被申请人黄某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黄某于1998年外出,至申请人黄某某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法定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黄某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黄某某请求宣告黄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