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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晖、周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晖,周颖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刘明理,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晖,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035。委托代理人:莫韵诗,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颖,男,汉族,住所地:珠海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5。上诉人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彭晖因与原审被告周颖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明,上诉人彭晖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上诉人彭晖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本案按彭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455.36元,减半收取为2727.68元,由上诉人珠海市世纪信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