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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庆与黄慧琳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黄慧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徐庆。被执行人黄慧琳。本院在执行徐庆申请执行黄慧琳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北民一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青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