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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