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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常成与林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成,林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常成,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波,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成诉被告林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成撤回对被告林波、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成负担。审判员  冮雪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