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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林涛与仁政、抚州汇盛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罗林涛。被执行人万仁政。被执行人抚州汇盛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林涛与被执行人万仁政、抚州汇盛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4)新乐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林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万仁政无工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抚州汇盛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扣划被执行人万仁政银行存款49776.68元,查封被执行人万仁政所有的两套房产、一辆小型汽车,查封被执行人抚州汇盛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冻结该公司股权,因非首封,尚需等首封法院处置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林涛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林涛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1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禄审 判 员  况慧美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益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