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努尔都曼木合太与周汉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汉明,努尔都曼·木合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汉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努尔都曼·木合太。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支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昌华路5号。负责人:伊晓,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仙山,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周汉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汉明服判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汉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85元,合计110元,由上诉人周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阿孜古丽代理审判员 吴鲁苏坦代理审判员 加 马 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木耶赛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