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汤春发与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春发,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汤春发,男。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汤春发与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9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