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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付明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傅贺民,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付明礼,农民。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明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迁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马兴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付明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迁西县尹庄乡大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马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李权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