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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与梁海潮、冼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梁海潮,冼柳芬,蒙少改,梁仁杰,佛山市圣球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XXXXX50。法定代表人李哲。诉讼代理人王亮,系公司职员。诉讼代理人陈卓敏,系公司职员。被告梁海潮,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33。被告冼柳芬,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23。被告蒙少改,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64。被告梁仁杰,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32。被告佛山市圣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XXXXXX18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诉被告梁海潮、冼柳芬、蒙少改、梁仁杰、佛山市圣球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7473元,财产保全费5000费,合计1247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麦换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