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一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尊中与刘华结、范红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尊中,刘华结,范红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一初字第00816号原告:陈尊中,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刘华结,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范红伢,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担保人: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尊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尊中与被告刘华结、被告范红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6日作出了(2015)怀民保字第0007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J××××号轿车及皖HCS×××号轿车。因现本案(2015)怀民一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讼争债权债务合法有效;担保人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对担保财产的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安庆汉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皖HJ××××号轿车及皖HCS×××号轿车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