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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爱米、陈永敢与陈永敢、陈灵娟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米,陈永敢,陈灵娟,陈苏娟,陈苏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下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陈爱米,农民。被告:陈永敢,成年,农民。被告:陈灵娟,农民。被告:陈苏娟,农民。被告:陈苏芬,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米诉被告陈永敢、陈灵娟、陈苏娟、陈苏芬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爱米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爱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成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