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道法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953号熊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熊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被告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熊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原告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原告放弃了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