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欣欣等四人与任兆军、温志远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李欣欣,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王可,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王英玫,女,1948年5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申请执行人贾洪涛,男,1935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温志远,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呼伦贝尔看守所。被执行人任兆军,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李欣欣等四人诉被告任兆军、温志远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海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欣欣等四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赔偿金3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了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二、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三、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书晓审判员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