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与王修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王修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583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镇新泰工业配套园A-20号地块。代表人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祎,江苏吕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修胜。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锐翔新区分公司)诉被告王修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邹吟冰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锐翔新区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修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520元。经审理查明:王修胜系诺卡花园130-302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75.03平方米。锐翔新区分公司为诺卡花园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电梯房每月每平方米0.8元。王修胜结欠锐翔新区分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52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锐翔新区分公司要求王修胜支付物业服务费2520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修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锐翔新区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修胜负担。(此款由锐翔新区分公司预交,由王修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锐翔新区分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邹 吟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勉(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