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张某。被告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