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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梁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梁芝,陈荣伟,新泰市楼德振兴煎饼专业合作社,时英干,赵小黑,付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梁芝,女,1984年1月7日生,汉族,新泰市楼德振兴煎饼专业合作社经理,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陈荣伟,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新泰市楼德振兴煎饼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泰市。代表人梁芝,经理。被执行人时英干,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日月坊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赵小黑,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新泰市久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经理,住山东省新泰市被执行人付佃明,男,1975年4月24日生,汉族,山东哎呀呀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新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梁芝、陈荣伟、新泰市楼德振兴煎饼专业合作社、时英干、赵小黑、付佃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