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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丹阳市万达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万达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68号原告丹阳市万达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西村三支10组。法定代表人史龙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斌,镇江市润州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焦湾村。法定代表人赵新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俊、徐晨,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万达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万达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减半收取1178元,由原告丹阳市万达二手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绪美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张珍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