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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文利与王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利,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利。被执行人:王红。申请执行人李文利与被执行人王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第00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红已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33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大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