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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72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田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再次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证号:连国用第(2012)第LY000639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