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执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72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新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田商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再次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中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证号:连国用第(2012)第LY000639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蔺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小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