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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中华诉杜国朝、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华,杜国朝,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1294-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国朝,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冠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中华诉杜国朝、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国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开阳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237**)。经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债权386306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就剩余款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受偿部分债权,剩余债权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执行完毕,案件执结后,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国朝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开阳路与北环路交叉口东南角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2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