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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泽兰与代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泽兰,代德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92号原告:周泽兰,女,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沈林,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高牙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一般代理。被告:代德亮,男,汉族,1955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泽兰诉被告代德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代德亮巳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周泽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泽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泽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泽兰负担。审判员  袁红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张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