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钱桂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9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钱桂珍。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李迎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钱桂珍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立民初字第2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桂珍称:杨中营系新乡市华尔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其经常居住地在公司,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出借人钱桂珍住所地位于新乡市牧野区,借款人杨中营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担保人新乡市华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乡市红旗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杨中营的经常居住地在红旗区,因未提供相应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