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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与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缑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缑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商初字第32号原告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三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糜建勇,男,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河甫,董事长。被告缑卫东,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广播电视厅黄河频道工作人员。原告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缑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糜建勇、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缑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合同预付款共计400万元整。原告收到预付煤款后,被告于2007年供原告精煤3861.92吨,2008年供精煤1161.49吨,并以结算挂账。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供煤,亦未向原告退还剩余预付煤款1383244.3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退还所欠款项。被告代理人缑卫东于2013年3月16日向原告确认了该笔欠款的实际数额。针对上述《煤炭购销协议》的履行及退款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均一拖再拖,没有履行合同和退款的诚意。无奈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1383244.39元及利息848758.76元,共计2232003.1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缑卫东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均未提出答辩,也均未出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9日,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煤炭销售合同,其中约定了煤种、质量指标、单价、金额、供应量、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质量、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等,该合同落款为:甲方: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缑卫东的签字和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乙方: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的代表王月明的签字和工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四次向被告支付了预付煤款共计400万元。被告从2007年开始给原告供煤共计5023.41吨,金额共计为2616755.61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383244.39元的煤未供给原告,也未退款。2013年3月16日被告缑卫东给原告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函内容为“确认函截止2013年3月16日,山西通达能源有限公司欠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煤款壹佰叁拾捌万叁仟贰佰肆拾肆元叁角玖分(1383244.39元),经确认该欠款真实无误。确认人:缑卫东2013年3月16日”。2015年3月6日,缑卫东又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内容为“承诺书我叫缑卫东,身份证号:140102197007015311,现在广电黄河频道工作。本人于2007年元月代表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现澳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本人当时任山西通达能源公司副总,但由于其他原因,尚欠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1383244.39元,现本人代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诺,该笔欠款及利息于2015年3月31日前归还,如不能按时归还,本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诺人:缑卫东2015年3月6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煤炭购销合同一份、付款收据和银行承兑汇票各四份、结算单和收据各三份、付款及供煤明细说明、确认函一份、利息表一份、困难证明一份、缑卫东承诺书一份、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预付煤款后,被告未足额向原告供煤,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剩余款项,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缑卫东出具的说明予以证实,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利息,应当按照合同签订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即根据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6.84%计,从合同到期后即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计算至起诉日前一天;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缑卫东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提出答辩,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亚太焦化冶镁有限公司购煤余款1383244.39元,及利息661410.75元,共计2044655.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缑卫东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24656元,由被告山西通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丽芬人民陪审员  康银艳人民陪审员  李敬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延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