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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海信与王爱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信,王爱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信。被执行人王爱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爱霞未能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爱霞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