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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漆某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86号原告:漆某,农民。被告:储某,农民。原告漆某诉被告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漆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漆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