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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之亮诉被告王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王之亮,男,1970年生,汉族,原籍项城市王明口镇。现住项城市团结路与环城路。被告王中华,男,197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大桥路。原告王之亮诉被告王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之亮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之亮负担。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