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之亮诉被告王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王之亮,男,1970年生,汉族,原籍项城市王明口镇。现住项城市团结路与环城路。被告王中华,男,197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大桥路。原告王之亮诉被告王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之亮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之亮负担。审判员 李景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