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延军与周利兵、李艳莉、何永力、郭锦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延军,周利兵,李艳莉,郭锦博,何永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马延军被执行人:周利兵被执行人:李艳莉被执行人:郭锦博被执行人:何永力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延军与被执行人周利兵、李艳莉、郭锦博、何永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2.7585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周利兵、李艳莉、郭锦博、何永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兴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良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