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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曾志芳、吴昌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曾志芳,吴昌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号建行大厦。负责人陈文权,行长。被执行人:曾志芳。被执行人吴昌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昌劲、曾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钦南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