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执民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亦云与程孟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郑亦云,程孟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执民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郑亦云。被执行人程孟冬。本院在执行郑亦云与程孟冬(2015)衢执民字第6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人自愿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677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东审 判 员 蓝建军审 判 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