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38号原告:罗某,女,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燕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