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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松松、武小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武松松,武小平,王鹏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站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巴云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松松,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新,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武小平,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鹏鹏,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松松、武小平、王鹏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车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