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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吴银玲、郑露露等与李军、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吴银玲,郑露露,郑浩然,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1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银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482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露露,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4869。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浩然,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公民身份号码×××9212。郑露露、郑浩然的法定代理人吴银玲,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熊新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亚利。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玉华。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吴银玲、郑露露、郑浩然、原审被告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军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彭进海代理审判员  姜欣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