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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树、雷文等与雷文、雷云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雷文,雷云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717号原告:张树,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陈合明。被告:雷文,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雷云香,女,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负责人:蔡爱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诸定友,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仓劲,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诉被告雷文、被告雷云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张树负担。审判员 吴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金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