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三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高祥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三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祥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委托代理人:王飞燕,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祥磊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强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祥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祥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 磊审 判 员  柳维敏代理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