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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白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通榆县人,农民。被告青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