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诉被告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03097号原告白某,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吉林省通榆县人,农民。被告青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