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王军。被告王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