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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王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王军。被告王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王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