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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富权与许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富权,许梅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788号原告:陈富权。委托代理人:陈正春。被告:许梅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富权与被告许梅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富权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