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蔡某某,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李波,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