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永江、李玉柱与袁中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江,李玉柱,袁中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江,住址吉林省长岭县,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李玉柱,住址吉林省长岭县,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袁中刚,原住吉林省长岭县,现服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本院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江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5)第1-1次会议决定,同意司法救助4万元。2015年8月4日,司法救助款4万元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李永江、李玉柱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李永江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包琦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