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孙柏与孙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柏,孙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孙柏。被告:孙桂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柏诉被告孙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柏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柏撤回对被告孙桂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柏负担。审 判 员 陈建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俏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