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光起与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起,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光起。委托代理人柳平,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洪泉,现羁押于潍坊监狱。被告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海路-58-2号。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被告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暢海花园7号。法定代表人李晋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起与被告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惠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