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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王光起与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起,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王光起。委托代理人柳平,环翠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鞠洪泉,现羁押于潍坊监狱。被告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海路-58-2号。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被告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暢海花园7号。法定代表人李晋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起与被告鞠洪泉、威海市凤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谭惠春 来源: